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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百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知识●第二篇

嘉定环境 2022-06-06

百问百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知识 

●第二篇●


Q:1、如何获取总量来源证明?

A:按照环评文件中计算的总量指标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指标。


Q:2、环评文件、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公示稿如何制作?

A:根据《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环评文件、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可公开版本中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作涂黑处理。


Q:3、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A: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目前嘉定区生态环境局承诺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4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法定公示时限);告知承诺类可当场办结。


Q:4、位于产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哪些环评管理要求?

A:目前我区13个产业区块均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具体项目在满足国家及本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同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重点关注产业控制带、园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Q:5、产业区块外现有企业如进行改扩建,环评工作应如何开展?

A: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市规划产业区块外优质企业改扩建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9〕18号),规划产业区块外的优质企业,其改扩建项目经市经济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认定后,可正常开展项目环评相关工作。


Q:6、本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发生变动适用范围及有关执行要求是什么?

A: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重大变动判定依据为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Q:7、环评文件获批已超过五年还能开工建设吗?

A: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Q:8、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与环评及批复不一致的情形该怎么办?

A: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经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则编制变动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


1)若变动情形发生在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则依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若变动情形发生在竣工环保验收之后,则按照新的建设项目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Q:9、“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应如何补救?

A:“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3)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企业应停止“未批先建”行为,依据环保法、环评法的相关要求接受相应的处罚,并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Q:10、某公司做礼盒制作,工艺简单(模切、上胶、成型,胶水使用果冻胶),为什么之前只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在就要办理报告表了呢?

A:因为按照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纸制品制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Q:11、某企业仅从事机械配件机加工,是否需要办理环评?

A: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结合企业生产工艺进行判别。如果仅从事分割、焊接、组装的是属于豁免环评审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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